药京灵网络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宸源药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黄楚君、陈晶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1910、191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1910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楚君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3834.3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楚君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128.7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楚君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302.99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楚君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4900.03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楚君律师费5000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1911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晶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 15021.4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7909.81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