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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杨三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33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7月24日至2025年5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5月25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差额159234.5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2551.72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21联创科技园29栋厂房503)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870559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