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顺共创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夏桔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264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撤回关于“被申请人补缴2025年9月社保”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16202.8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889.7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年休假工资差额728.88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9月1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320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林书记员,联系电话:0755-89608998)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