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摩尼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4-10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摩尼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晋宁、王小桃、朱大芝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234、1354、135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234号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晋宁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260元,其中,每月差额为3420元。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354号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小桃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11335元,其中,2025年8月工资为7873.5元,2025年9月工资为3461.5元。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356号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大芝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的工资5760元,其中,2025年7月工资差额为5000元,8月工资差额为760元。

  以上裁决为均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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