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金亿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亿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4-10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金亿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亿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刘小健、陈少辉、谢庆超、刘飞英、刘林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280、1281、1282、1283、128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280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小健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共7018元,其中2025年9月工资为2520元,2025年10月工资为2482元,2025年11月工资为201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小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2941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刘小健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281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少辉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共7056元,其中2025年9月工资为2520元,2025年10月工资为2520元,2025年11月工资为201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少辉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6512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陈少辉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282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谢庆超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共6991元,其中2025年9月工资为2520元,2025年10月工资为2455元,2025年11月工资为201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谢庆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7942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谢庆超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283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飞英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共7018元,其中2025年9月工资为2520元,2025年10月工资为2482元,2025年11月工资为201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飞英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0838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刘飞英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284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林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共6998元,其中2025年9月工资为2520元,2025年10月工资为2462元,2025年11月工资为201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林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9101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刘林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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