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鼎节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陈良思诉深圳玖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5】105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11月1日期间工资12516.51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8472.48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824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7230.64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3号(联系人:萧玲翠,电话:0755-8409373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