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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元元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52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30日至2025年3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502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的护理费1608.8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9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288.5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755.5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022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4388.75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潘书记员,电话:0755-8523874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1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