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烊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84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1000元。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劳监罚〔2025〕07-01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劳监罚〔2025〕07-012号)
2.法律链接
3.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