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吃出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余杨准、欧美君、蔡霞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案【2025】594、595、59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案【2025】594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余杨准2025年6月1日至2025 年10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3274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余杨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20331.85元;
三、驳回申请人余杨准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案【2025】59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欧美君2025年6月1日至2025 年10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17391.1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欧美君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4130.06元。
深龙劳人仲案【2025】59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蔡霞美2025年6月1日至2025 年10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22050.2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蔡霞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5863.28元。
深龙劳人仲案【2025】594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龙劳人仲案【2025】595、596号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深圳龙岗智慧中心一楼大厅(联系人:劳动仲裁窗口,电话:0755-28917181)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1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