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摩尼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1-28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摩尼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雷安忠、杨正花、曾令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42、1043、104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42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雷安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含加班工资)17799.5元;其中申请人雷安忠2025年7月份至2025年9月份工资分别为4291元、9328.5元、418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雷安忠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高温补贴96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雷安忠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44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雷安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46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雷安忠律师费4366.82元;

  六、驳回申请人雷安忠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43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正花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含加班工资)16495.5元;其中申请人杨正花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份工资金额分别为3755元、8810.5元、393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正花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高温补贴96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正花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261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正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378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正花律师费4338.34元;

  六、驳回申请人杨正花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44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曾令远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含加班工资)17405.5元;其中申请人曾令远2025年7月份至2025年9月份工资分别为2362元、10363.5元、468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曾令远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高温补贴96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曾令远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796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曾令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81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曾令远律师费4146.76元;

  六、驳回申请人曾令远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以上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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