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鑫东发眼镜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1-14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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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张富强、吕红艳、胡琼、黄智杰、陈友文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31、1032、1039、1040、104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31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富强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469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富强的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32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吕红艳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665元,其中申请人吕红艳2025年4月工资差额为466元,5月工资为6964元,6月工资为6235元;

  二、驳回申请人吕红艳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39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琼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6663.47;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琼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8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2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琼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8日津贴30元。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40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智杰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006元,其中申请人黄智杰2025年5月工资差额为6199元,6月工资为80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智杰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5日餐补1287元;

  三、驳回申请人黄智杰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041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友文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27日工资差额1478元;

  二、驳回申请人陈友文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简龙街5号1栋厂房3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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