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派乐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通卡智旅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1-14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派乐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通卡智旅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罗红彩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45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补正决定书。补正决定事项如下:

  一、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456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4页第三行“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第二被申请人”补正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第一被申请人”;

  二、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456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4页第十四行至第十六行“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加盖的是第二被申请人的公章,亦是由第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其在职期间的社保,故本委据此认定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补正为“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加盖的是第二被申请人的公章,故本委据此认定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曾书记员,电话:0755-89608034)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补正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