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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江作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11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7日至2025年2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365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7日至2025年2月27日工伤医疗费8291.2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586.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706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824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32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65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0月30日护理费23407.62元;
九、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630.04元;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一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第二至第十项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环湖路59号南洋花园A1栋2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870559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