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忆尚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已受理彭春梦诉你及深圳市佰莉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100号)。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被申请人二。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恋珠东一巷1号伟雄工业区3栋306)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一楼劳动仲裁窗口(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5-28705593)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