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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莫宝燕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103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补正决定书。补正决定事项如下:
一、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1035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4页第10行至第12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5日工资5995.47元(6000元+6000元/21.75天*3天-416.06元*2)”补正为“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5日工资6411.53元(6000元+6000元/21.75天*3天-416.06元)”;
二、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1035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5页第1行至第2行正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568.38元【5995.47元÷(7379.31元+6000元)×3500元】”补正为“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677.24元【6411.53元÷(7379.31元+6000元)×3500元】”;
三、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1035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5页第9行至第10行“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5日工资5995.47元”补正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5日工资6411.53元”;
四、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1035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5页第11行“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568.38元”补正为“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677.24元”。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曾书记员,电话:0755-89608034)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补正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