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文吉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文吉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钟友龙、杨小明、柯贤永诉你及深圳市天一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752、753、754)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准予申请人钟友龙、杨小明、柯贤永撤回仲裁申请。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