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启英学校:
本委受理余珍、蒋晋锋、欧阳海英、邓丽琴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案【2025】453、454、455、45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案【2025】453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余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6788.15元;
二、准许申请人余珍撤回第二项和第三项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余珍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案【2025】454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蒋晋锋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1072.6元;
二、准许申请人蒋晋锋撤回第二项和第三项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蒋晋锋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案【2025】455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欧阳海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79094.4元;
二、准许申请人欧阳海英撤回第二项和第三项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欧阳海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案【2025】457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邓丽琴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1861.54元;
二、准许申请人邓丽琴撤回第二项和第三项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邓丽琴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1楼大厅(联系人:立案窗口,电话:0755-28917181)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