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邦创建电子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谭述祥诉你及深圳市得星昌电子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德昌兴电子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5】113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停工工资6395.88元;
二、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8492.6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3.7元;
四、第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96.2元;
五、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3379.28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恒昌路3号)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2号龙岗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B10(联系人:赖小姐,电话:0755-84812107)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