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璟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璟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何桂花、杨荣华、吴延杏、龙清华、张舒婷诉你及深圳喜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5】1124-112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5】1124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何桂花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的工资人民币2278.55元;

  二、驳回申请人何桂花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5】1125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荣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的工资人民币5258.25元;

  二、驳回申请人杨荣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5】1126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延杏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的工资人民币2398.55元;

  二、驳回申请人吴延杏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5】1127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龙清华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的工资人民币1693元;

  二、驳回申请人龙清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5】1128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舒婷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的工资人民币1919.55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舒婷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6037号第1栋2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2号龙岗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B10(联系人:房小姐,电话:0755-84812107)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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