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华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华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已受理朱炳全诉你及广东华旭云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开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25】619号)。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055.7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22.25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889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9166.75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莲心路28号横岗街道办事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系人:刘芊如,电话:0755-28699157)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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