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国润(广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陆应锋诉你及梅州市梅南中科国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梅州市松口中科国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梅州市中科国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81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45752.48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68.97;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7054.54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748.01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天健创智天地1栋1602)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