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龙信合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曾洪玖诉你及广东哲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58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55033.7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642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977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106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4日住院期间护理费5958.9元;
七、第二、三被申请人对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二至第六项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余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