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舰(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晓双、陈磊、宋佳、刘采妮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525、526、527、52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52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晓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676.63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52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238.76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52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宋佳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1275.21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52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采妮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990.23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525、526、528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527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34栋厂房1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870559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