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
本委受理黄建明诉深圳市世纪福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苏州世纪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68号)已办结,你为该案第三人。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21年1月18日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申请人竞业限制义务于2024年9月18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9月17日竞业限制补偿37132.94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4997.97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870559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