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四海俊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范美姿诉你及深圳市王子星辰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海景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106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工资及加班工资8653.73元;
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548元;
三、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出差补贴2250元;
四、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249.49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吉大道297号华南西苑广场308)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王晓怡,电话:0755-8523874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