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何世平<被申请人二>)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5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何世平(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赵建民诉你及深圳市雅鑫包装袋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6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7091.03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142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76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04元;

  五、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4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800元;

  六、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4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5900元;

  七、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中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第二至第八项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中终局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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