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东(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谢北文诉你及深圳市绿欣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6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8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360.38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14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04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76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1300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24.46元;
八、驳回申请人谢北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王小姐,电话:0755-8523874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