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鸿星服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治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5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16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福星街88号2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四楼402(联系人:刘诗雅,联系电话:0755-8523872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