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小体大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景田翠叶道分公司<被申请人二>)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8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小体大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景田翠叶道分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阳小英诉你及深圳小体大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25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24年7月11日至2025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700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7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5-2870697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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