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泰宇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张汝连诉你及广东金康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94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9日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417.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4000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就本案裁决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仲裁请求;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刘书记员,电话:0755-89608064)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