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众口腔诊所(个人独资):
本委受理蔡素萍、黄亮喜、肖丽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案【2025】140、141、14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案【2025】140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522.6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0日工资968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1195.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20日解除;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案【2025】141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22.6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0日工资1018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784.26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20日解除;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案【2025】142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322.6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0日工资848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产期工资差额25784.41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7097.98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六、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20日解除;
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一楼大厅(联系人:立案窗口,电话:0755-28917181)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