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龙岗区每日来赵记湘菜馆<个体工商户><第一被申请人>、赵东帅<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1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龙岗区每日来赵记湘菜馆(个体工商户)(第一被申请人)、赵东帅(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李英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7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12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工资8809.67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161.32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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