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宝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廖启超诉你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安居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4】209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66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1.8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27.2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9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475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0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5370.77元;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650元;
八、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二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五项(伙食补助费)、第六项(医疗费)、第七项(鉴定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九、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