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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叶锦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5】13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上班工资、放假工资(含生活费)差额39088.2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9582.44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埔仔路22号A18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3号(联系人:萧富洋,电话:0755-8409373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