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太一餐饮店:
本委受理洪茜子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82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3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6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9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28日至2022年1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8254.0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人民币300 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28日提成工资人民币579.6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625.26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田书记员,电话:0755-89608064)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