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不染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2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不染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刘昕言诉你及纪元工控(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不染汽车美容店(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7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0940.96元,其中2024年6月为6303.35元、2024年7月为6637.61元、2024年8月为4000元、2024 年10月为4000元;

  二、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64.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安业路6号B栋3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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