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
本委受理李亮诉深圳新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4】795号)已办结,你为本案第三人。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91839.0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7302.48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