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辉眼镜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时岗、王卓慨等两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4】1831、183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罗时岗: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1755元。王卓慨: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6日期间工资13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莘塘大王路7号1栋4楼)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