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展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9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展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许琼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348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4281.61元;

  二、准予申请人撤回关于“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垫付工资31825.25元”的仲裁请求;

  三、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报销款8414.91元”的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四、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支付因未按时支付以上费用产生的违约金52696.52元”的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曾书记员,电话:0755-89608034)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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