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昇顺商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叶文诗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24】106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邮寄、直接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
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113号横岗劳动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9386695,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