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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仕义、罗林增、邹良妹等三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4】1556、1557、1558号)已审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张仕义: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9026元,其中2024年6月工资为3360元,7月工资为566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罗林增: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工资9526元,其中2024年 6月工资为4026元,7月工资为55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邹良妹: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9233元,其中2024年6月工资3826元,7月工资为5407 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现于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仲裁庭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起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张贴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创业路3-1号2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