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辰瑜伽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本委受理陈彩凤诉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498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本委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文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4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 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1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23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20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已于2025年1月7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平湖大街 463 号佳兆业君汇公馆 1 栋 F 座 70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文书(联系电话:0755-8523872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