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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敬安诉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439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本委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仲裁文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4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公告已于2024年11月21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公告栏。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四楼领取文书(联系电话:0755-85238725)。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