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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吴嘉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4】764号),诉求为劳动报酬等争议。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3.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答辩书用纸。
本公告已于2024年8月15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甘李路中盛科技工业园5栋50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2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755-28409553)。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湾仲裁庭(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