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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绮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4】558号)已办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650.2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996.1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01.29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7月10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龙翔大道7188号万科天誉中央广场B2-370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