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对我街道水库大坝或附属设施、水库水源和供水设施破坏,最大限度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反恐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街道水库大坝、水源及供水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辖区内的所有小型水库大坝及其他水工建筑物、水库水源、水厂的安全与保卫。防范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或民族分裂势力以此目标制造恐怖袭击事件。
1.2.1利用爆炸等破坏性手段,袭击水库大坝、泵站、水厂供水设施的恐怖袭击事件。
1.2.2在水库、供水设施及其它地表、地下水源中投放化学毒剂、放射性物质、致病致命微生物剂及其蓄意污染水源的恐怖袭击事件。
2组织领导及职责
2.1反恐组织机构
街道反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街道水库、水源及供水的反恐工作,及时掌握反恐动态信息,拟定水库大坝、水源及供水系统反恐的措施与对策,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办,具体负责水库大坝、水源及供水系统的反恐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农林水办、应急指挥中心、维稳及综治办、平湖派出所、平南派出所、辅城派出所、自来水公司、供电所、各社区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联系人:大坝及水源联络人:农林水力负责人,电话:85238695;供水联络人:自来水公司负责人,电话:84691119。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甘坑水库、苗坑水库、猪罗皮水库、苗坑水厂、鹅公岭水厂和白坭坑水厂属于重要反恐目标,各管理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反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恐怖袭击事件的日常安全防范和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负责原则,其反恐工作接受街道反恐工作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
3工作原则和目标
3.1工作原则
3.1.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街道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具体指挥下,坚持“高度重视,内紧外松”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按照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街道农林水办、自来水公司负责辖区内大坝及水源、供水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和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1.2属地管理,以人为本
水库大坝、水源与供水设施的反恐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及其反恐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水库或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防范和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大坝、水源及供水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要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全力避免特大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3.1.3预防为主,防止现实危害
破坏水库大坝和污染水源事件社会危害极大,极易引起大范围的恐慌,造成恶劣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各单位要落实部署做好现场巡查守护工作,同时要加强部门沟通,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一旦掌握证据,露头就给予狠狠打击,从案件中扩大线索,避免产生各种现实危害。
3.1.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
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出租屋管理、社区居委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化。
3.2工作目标
确保策划实施破坏水库大坝、泵站、水厂等供水设施和污染水源、供水的敌对势力和恐怖组织人员在我街道没有立足之地,不对我街道形成现实危害;确保危害水库大坝、泵站、水厂供水设施及水源、供水的各类事件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不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4工作措施
4.1预防机制
4.1.1预防信息
领导小组应加强各部门各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系统内部反恐信息收集工作,建立与畅通区政府反恐工作协调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恐工作领导机构收集信息的渠道。领导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要进行研究、判别,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反恐工作协调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恐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与领导小组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共享信息。
4.1.2预防措施
各单位要切实强化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机制,防患于未然。必须立即或尽快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建立健全防范袭击事件的行政首长责任制,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2)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的各项规章制度,紧密依靠当地公安、大综管和内部保卫力量,根据具体实际尽快增加保安力量,对各目标加强巡查,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保护体系,做好水情及水质检测。各水厂要加强水库和水厂的实时监控,遇到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时,应增加对重要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次数。
(4)水库、水源及供水等重要反恐目标要加强水库大坝、原水管道、库区、水厂周边、供水干管巡查,要在库区、厂区的交通道路口、人员容易进出地带设置哨卡或门岗,对进出入人员进行登记,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库区突发死鱼等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重大活动或重大节假日时要严密职守,必要时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5)遇水库高水位时,农林水办要对水库大坝增加巡查次数,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主动防范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6)各水厂要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切实做好液氯等危险品的贮备、运输和保管工作,一旦发现被盗、被抢、丢失,应立即报告公安等相关单位或部门。
(7)要加强对水务系统内部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严格岗位值班、巡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疏导化解各类内部矛盾,严防内部人员发生问题。
4.2应急机制
4.2.1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疑似水库大坝、水源或供水的反恐袭击事件后,事发地单位要立即进行核查,同时报告当地公安、街道办及领导小组。信息报送必须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难以掌握准确的信息,应先及时报告事件概况,随后补报详情。
4.2.2先期处置
(1)恐怖袭击事件后,事发地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街道办和领导小组报告所发生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或建议。
(2)事发地各单位立即调集辖区行业的资源和力量,继续监视、追踪事态的发展,在力所能及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必要的人员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3)事发地各单位应立即内部组织最急迫的工程抢险、设备抢修等工作,加强水库或水厂的应急调度,在危险区域或被污染的水源附近设立警示标志牌等,防止事态扩大。
4.2.3指挥和控制
(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区政府反恐机构,服从其统一领导和指挥,及时制定处理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2)领导小组负责人要立即上岗到位,主持机构成员和专家会商,根据水库大坝水源或供水设施的特点,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处置建议供同级党委、政府反恐工作协调机构决策,并组织完成其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4.2.4主要类型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
当发生以下类型恐怖袭击事件时,各单位应立即调动系统自身资源和力量,在上一级反恐工作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水库大坝、泵站、原水管道、水厂供水等设施遭受爆炸类恐怖袭击事件时:
a、要协助排除爆炸引起的水库险情,及时向下游可能受洪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全力避免发生溃坝危险,防止重大次生灾害发生。
b、做好爆炸引发人造洪水或干旱缺水的损失评价分析等工作,为人员疏散、转移等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c、因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突发洪涝或缺水灾害时,应及时启动防汛抗旱和供水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2)水库、水厂、供水网络及其它地表、地下水源发生投放化学毒剂、放射性物、致病致命微生物以及其它蓄意污染水源的恐怖袭击事件时:
a、要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设置哨卡人员,防止人畜饮用被污染水源;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源检测和监测活动,迅速检测被污染程度,确定污染范围;控制水源或截断水流,并对污染的水源进行无害化处理。
b、提出堵截、隔离、控制和降低水污染的水流工程调度意见,以及使用临时备用水源的建议,为指挥机构提供专业咨询。
c、组织完成领导小组发出的调水、启动备用水源、调整供水管道等命令和任务。
4.3保障机制
4.3.1预案保障
水库大坝、泵站、重要水源地、水厂等重要反恐目标均应尽快编制反恐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按照不同类别水利设施的特点,根据反恐应急预案的要求,督促并指导相关重要反恐目标单位编制反恐应急预案。
4.3.2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应根据水利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整合资源,建设必要的应急力量。
(1)应急抢险或抢修队伍。负责水利工程抢险、城市供水管网应急修复工作。
(2)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紧急情况下水库和水源地的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
(3)现场处置专家组。负责水务反恐应急处置的咨询工作,由具备扎实的工程、水文、水化学方面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防害减灾经验的专家组成。水务反恐专家要报同级街道反恐工作协调小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装备保障
领导小组及各单位应结合应急抢险、抢修或检测队伍的建设,配齐配足必要的工程具械、三防物资和水质分析检测设备等。
6善后工作
水利反恐袭击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在区政府反恐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有效地开展善后工作。
6.1应急处置成果巩固
水利反恐袭击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关闭、封锁水库枢纽,水源地及其它重要水利设施、设备,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其运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2事后恢复与重建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重点做好本系统的生产自救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对受污染的水源地进行清污和消毒处理,尽快恢复其原有的水质标准。
(3)反恐袭击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积极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恐怖袭击。
7附则
7.1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平湖街道农林水办负责解释。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本预案由平湖街道农林水办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