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管家服务,更好地服务辖区企业,结合项目实际,我街道拟将除清扫保洁以外的13项非主营业务交由全资子公司承接。根据《龙岗区平湖街道城市管家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乙方可在本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由分公司全面履行本合同中乙方的义务,以实现本合同目的。”经协商一致,我街道拟与城市管家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城市管家项目部分服务内容交由全资子公司负责。因此,因客观原因导致实际需求发生变化,确需由城市管家全资子公司承接部分服务内容费用,符合合同变更不改变合同订立目的、变更原因归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变更有利于保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等原则。 签订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至2024年2月29日(共7个月25天),共计承包金额为63089764.46元,后续由城市管家全资子公司承接部分服务内容。(全资子公司总承包经费为96980960.25元/年,96980960.25元/年÷12个月=8081746.69元/月,本协议签订时间共7个月25天,合计签订金额为63089764.46元,具体金额以协议签订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