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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31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为保证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5.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6.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7.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8.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9.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1.婚姻登记条例

  责任单位:龙岗区民政局、区殡葬管理所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签发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集体讨论并决策,签署重大行政处罚、复议、应诉、国家赔偿案件文书。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审签分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

  (三)各责任单位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或移送法院处理;

  4.对涉及本部门的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认定的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部门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5、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做好具体法律文书的送达、签署以及执行等工作。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办公室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龙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doc

  2、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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