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我局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民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结合我局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下: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不基于公民的申请,而是基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一)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联系方式;
(二)民政工作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民政工作职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四)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五)民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等;
(六)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民政部门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民政部门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保守秘密、真实全面、方便快捷。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申请内容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四、政府信息公开预审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职能,制定具体公开内容目录,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需公开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负责制。公开信息与数据在预审流程中,收集、审核、审批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或数据错漏现象。在审核中发现信息或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审核人可责令重新填报。
在草拟时应主动就该文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认为不应公开的,要注明原因;局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对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时,要对文件的公开性复核,同意意见的,签署同意,有异议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局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可公开性做最终决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告示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务事项,是指民政部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重要事项。政务事项告示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民政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二)民政部门作出和拟作出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集中办理有关事项等;
(四)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出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预报和处置措施等;
(五)其他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