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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9日 来源:龙岗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街道: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促进全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深办发〔2018〕23号)、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深社会组织党〔2023〕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届中变更、换届选举时的负责人人选,包括拟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人员。

  二、审核主体

  (一)拟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监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人员审核。

  1.已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有关人选,由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负责审核。

  2.未成立党组织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有关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审核。

  3.未成立党组织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有关人选,由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审核,区社会组织党委兜底审核。

  (二)新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拟任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人员审核。

  新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拟任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人员,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审核;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审核,区社会组织党委兜底审核。

  (三)社会组织届中变更、换届选举,拟任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人员审核。

  社会组织届中变更、换届选举时的拟任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人员,已成立党组织的,由党组织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未成立党组织的,由监事会(监事)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和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备案。

  三、审核内容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突出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3.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4.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

  5.正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四、审核方式

  (一)拟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监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人员审核。

  会长(理事长)、监事长、法定代表人人选实行审核制,主要采取函调、个人承诺、核查核对三种方式,必要时采取实地审核方式。

  1.函调。社会组织填写《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并盖章;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填写《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由主要工作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社会组织加盖公章;须提供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负责人人选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相关企业信用报告。

  2.个人承诺。由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按规定格式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3.核查核对。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或区社会组织党委按照审核内容,对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核查核对、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4.实地审核。核查核对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或者有问题反映时,由上级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或区社会组织党委进行实地审核。通过对负责人人选的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有关上级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街道和人事部门进行座谈、走访,了解有关问题。对确实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应说明情况并退回相关资料。

  (二)新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拟任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人员审核。

  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签署个人承诺书,递交至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区社会组织党委兜底审核。

  (三)社会组织届中变更、换届选举,拟任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人员审核。

  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签署个人承诺书,递交至党组织或监事会(监事)审核,党组织或监事会(监事)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

  五、审核程序

  (一)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人选审核程序

  1.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个工作日前,报相应部门审核。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1)《关于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架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名单等;

  (2)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有无犯罪证明;

  (3)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信用报告;

  (4)负责人人选担任企业法人的,须提交企业信用报告;

  (5)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

  (6)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7)个人承诺书;

  (8)人选为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的,须提交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2.上级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区社会组织党委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对人选情况进行研究、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提出补充完善材料意见。

  3.对确认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人选,社会组织应重新申报其他人选。

  4.审核通过的,由审核单位在《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加盖公章。

  5.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等程序,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审核程序

  1.登记成立时的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30个工作日前,签署个人承诺书,递交至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区社会组织党委兜底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2.换届选举时的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30个工作日前,签署个人承诺书,已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党组织审核,未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社会组织监事会(监事)审核,再由党组织或社会组织监事会(监事)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党组织书记或监事长(监事)签字。审核报告与其他负责人人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的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和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备案。

  3.届中变更时的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5个工作日前,签署个人承诺书,已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党组织审核,未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社会组织监事会(监事)审核,再由党组织或社会组织监事会(监事)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党组织书记或监事长(监事)签字。审核报告报上级党组织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的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和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备案。

  附件:1.关于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请示

  2.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3.龙岗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

  4.个人承诺书

  5.拟任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审核报告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组织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联系方式:0755-28966830;0755-8956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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